毛澤東史第七集:林江案 、法治 、文革

林江案 、法治 、文革


舉世矚目、新中國建國以來未有先例的「林江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案,已於一月廿五宣判了。讓我們把這案件分析一下,並且聯系著這案件談談中國的法治和第二次「文革」有無可能的問題。
第一節:判刑的輕重:人們對這次審判談論得最多的,是十名被告(尤其是江青)判刑輕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面,首先要解決的一點,是刑罰的作用是甚麼。許多人根據「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古老的報復原則,認為像江青和張春橋這類殘害了千千萬萬人的罪犯,自然應當立即執行死刑:不該再留給後路,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有人同樣根據報復的原則,卻認為緩期執行可使被判死刑者受更多的苦,所以是更適當的刑罰。我認為,有遠大眼光的勞動人民對犯罪者施行刑罰,應該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制止危害人民的行為,包括防止同類行為再發生。從這個觀點來看,法庭對十名被告判處的刑罰已經足夠了。這十個人實際上已經沒有可能重獲自由,再度為惡了。即使他們十人之中有個別的還有機會得到自由,他們再度作惡的力量也有限,必要時不難加以制止。江青、張春橋之流在「文革」時期勢力那麼可怕,說一句話就可以令許多人家破人亡,並不是由於他們自己真正有巨大的力量,而只是由於他們有毛澤東撐腰,他們的罪惡行為符合毛澤東的需要而已。現在既然毛澤東這個真正的元兇已經死掉,這些爪牙也就沒有特別可怕之處了。留下這些人的性命,也許到了將來歷史家有了研究現代史的學術自由的時候,還能夠從他們口中取得一些資料呢!
不過,現在特別法庭決定不立即對江張二人執行死刑,也許不是因為(或者主要不是因為)覺得「死緩」已經足夠達到制止罪行的目的,而是因為不敢或者不願把毛澤東的妻子處死。如果真是這樣,那自然是一種壞現象,客觀上起著鼓勵當權者為惡的作用。實際情形是那一種,現在我們無從判斷,只有觀察以後最高法院的審判活動才能夠知道。我覺得,人民所應該做的,不是堅決要求把江張處死,而是堅決要求全中國的法院在處理普通公民的案件的時候也拿出公平的態度來。
第二節:罪名的分析:法庭確認十名被告所犯的罪有下列各種:A)屬於反革命罪一類的,  (一)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二)陰謀顛覆政府罪;  (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四)策動武裝叛亂罪;(五)反革命殺人或者傷人罪;(B)屬於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罪一類的, (六)〕誣告陷害罪。這些罪名之中,(一)條是全體被告都有份的,(二)、(六)兩條除江騰蛟外也人入有份,(三)條江青、張春橋、姚文元、陳伯達四人有份,(四)條是張春橋、王洪文、江騰蛟三人的罪名,(五)條只有王洪文和江騰蛟二人有份(江騰蛟未遂)。判決書列舉了大量事實,很清楚地證明了被告人迫害了大批國家幹部和民眾,並且剝奪了大批高級幹部的權位,但怎樣證明他們這種行為是為了達到顛覆政府,推翻現存政權的目的呢?怎樣證明他們是反革命集團呢?判決書所提出的證據,只不過是林彪和張春橋在「文革」時期所說過的關於必須「奪權」,關於「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換代」的幾句話而已。表面看來,這幾句話很像是表明說話的人企圖推翻原有的政權。但是知道「文革」歷史的人就很容易明白,實際情形並不是這樣。林彪、江青、張春橋這一批人,本來就是統治集團的一部份:他們並沒有企圖顛覆整個政府,並沒有企圖剝奪整個原統治集團的權力,並沒有打算建立另外一種社會制度或者另外一種政治制度,而只是企圖在國家機關裏佔據更高的位置,企圖改換國家機關裏的一大批人員而已。雖然他們當時高唱革命的調子,其實他們的奪權行動是奉最高當局之命而行事的。原統治集團的最高權威者毛澤東親自發動他們來進行「文革」,向當時認定為「走資派」的當權派奪權。「文革」路線經過掌握最高統治權的中共黨正式通過。「文革小組」是中共黨內當時公認的中央領導機關,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也同「文革小組」密切合作,承認它的權威,更承認林彪作為國家副領袖的權威。一切奪權行動的結果,都經「文革小組」和國務院批准才確定下來。所以林江集團策劃和實行奪權,既不是當時他們所自吹的真正的革命,也不是現在特別法庭所判定的反革命,而是合法的行為。從法律的觀點看問題,只能作出這種結論。既然如此,上述(一)、(二)、(三)三條反革命罪名就變成沒有根據,不能成立了。傷人罪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不能算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傷人,不應該如判決書那樣引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而應該引用第一百卅二條和一百卅四條(一般的故意殺人和傷人罪),或第一百四十三條(非法拘禁致人死傷罪)。剩下一條反革命罪名是策動武裝叛變罪。這條包括兩方面,第一是江騰蛟參加林彪的武裝政變陰謀,第二是張王在上海建立由他們控制的「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按照刑法的規定,這種罪行自然算是反革命罪。
江騰蛟參加林彪武裝政變陰謀(包括謀殺毛澤東)是有充份證據的。但不能根據這點證明林彪集團的其他份子都犯了反革命罪。
再談張王的策動武裝政變罪名。上海「民兵」是公開合法的組織,當時張王二人是上海市革委會的正副主任,他們自然有合法權力控制上海民兵。這不能構成罪行。至於說他們策動上海叛亂也沒有充份的根據。葉劍英、華國鋒一派說張王一派企圖利用上海民兵達到反革命目的,張王一派在被捕前卻說他們在號召上海民兵警惕黨內走資派不甘心失敗。雙方都屬於統治集團,雙方都利用武裝力量進行鬥爭,究竟是誰合法,誰犯罪,要看逮捕「四人幫」的行動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如果華、葉一派逮捕「四人幫」的行動是按照合法程序進行的,張王一派策動反抗自然是犯罪。反之如果華葉一派逮捕「四人幫」是一次密謀的行動,那麼這個行動本身就是非法的,張王一派在上海策動反抗反而不應算是犯罪了。關於這點,這次審判並沒有提供資料。因此,張王這項反革命罪並沒有證實,更不能由此證明他們其他的行為是以反革命為目的,不能由此證明整個江青集團是反革命集團。
最後談到誣告陷害罪。毫無疑問,九名被告都曾捏造罪名使很多人飽受迫害,其中因而死傷的也很多。可是,構成法律上的誣告陷害罪,必須是捏造屬於刑法上的罪名,企圖使人受到合法的判罪。如果指責別人有某種壞處,但並非犯了法定的罪,或者使人受到的損害並非合法的判罪,而是其他打擊,那都不算犯了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根據這個標準,判決書所確認的九名被告的誣告陷害罪,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明顯地並非真正的誣告陷害罪。例如張霖之遭江青迫害,「被非法關押,並被打成重傷致死」。既然他被關押根本是非法的,被打也是不合法的刑罰,那就不算被誣告成罪,江青這個害人的行為也不能算誣告陷害罪了。同樣,判決書明說邱會作在總後勤部「私設監獄,刑訊逼供」,迫害了四百多人,其中八人致死。既然監獄是私設的,又用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對付那些被抓去的人,最後的害死也不可能是合法的判決,那麼邱會作這種行為自然也不算真正的誣陷罪。值得奇怪的是為甚麼法庭不把江青和邱會作這種罪行確定為非法拘禁致人死傷的罪,引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偏要不恰當地作為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誣告陷害罪呢?檢察廳的起訴書上本來列有非法拘禁罪,可是法庭的判決沒有確認這項罪名。
在宣判的次日,人民日報的社論說:這次審判「是我們國家依法辦事,以法治國的重大標誌。這個特大案件的審理,自始至終完全依照法律行事。」又說:「這次審判的重大意義……尤其在於恢復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的權威,樹立一個依法辦事,以法治國的範例。」根據上節的分析,可知這種讚揚是太過份了。這次審判比起「文革」時期的「無法無天」狀態,自然是個很大的進步,甚至可算是建國三十年以來最接近於法治精神的做法,但是堂堂最高法院這個龐大的特別法庭所判定的罪名,竟然幾乎全部是不恰當的,不是證據不足,就是歸類不妥!況且,我們並沒有聽說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針對起訴書的這些弱點加以指摘(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那些老資格的律師竟沒一個看得出這些弱點);法庭的紀錄並不公佈;名為公開審判,其實非官方指定的人士根本不可能旁聽;審判員在審訊被告時的口氣簡直同專制時代的大老爺一樣;著名的法學家提出一種奇怪的解釋,說中國法庭既不採用無罪假定(就是在證實並宣判罪名成立前假定被告人無罪),也不採用有罪假定(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就算有罪)──這一切都表明,中國距離現代化的法治還遠得很呢!    
我們不能認為最高法院在確定罪名上所犯的錯誤是偶然的錯誤或者簡單是由於他們能力不夠,他們顯然太容易認定人家犯反革命罪,而太忽視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性質的罪行。這完全符合專制統治者的心理。他們把林江集團當作「文革」當權派罪行的元兇,卻替真正的元兇毛澤東開脫,這也同樣是出於專制統治需要的做法。                      
鄧小平所代表的目前的中共當權派,一方面非使「文化大革命」徹底喪失信譽不可,一方面又斷斷不能完全揭露「文化大革命」的真象。如果不徹底打破「文革」的信譽,不但現在必須推行的種種改革和建設計劃一定要遇到「文革」時期的制度、作風和思想所構成的巨大障礙,而且還讓敵對的「文革」派繼續掌握著有力的理論武器。可是,如果徹底揭露「文革」真象,要弄清楚「文革」的起因、特性和責任,又一定連整個中共黨的信譽都要喪失,以後再沒有理由壟斷國家的領導權了。正是這種矛盾的地位,迫使中共既要正式審判「林江集團」,又要避免追究到元兇毛澤東,只好勉強把前者當作反革命刑事犯,而對後者只責備他領導錯誤。結果,這次號稱為「以法治國的重大標誌」的審判案,就難免顯出種種漏洞,違背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原則了。
第三節:會不會有第二次「文革」:「文化大革命」的禍害暴露得越全面,人們越關心將來還會不會有第二次文革的問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澄清所謂第二次「文革」所指的是甚麼,它同上次「文革」在那方面相似。
「文革」最大的特點在於:它是由最高統治者所發動的衝擊原有的統治機構的群眾運動。它不是真正的革命。但是在形式上很像是革命,甚至比許多真正的革命興起得更快,來勢更兇猛,更令參加者心醉。這是因為統治機構一下子被它自己的頭頭麻痺了,從內部破壞了,以致大大喪失了對群眾運動鎮壓、抵抗的力量。這種特殊條件使群眾運動興起得容易。但正因為太容易了,所以目標不明確,根底不深,真正的領導力量鍛鍊不起來,逃不脫原統治者的操縱。又由於同一原因,群眾行動犯有幼稚、過左的毛病特別多。
如果所謂第二次「文革」,是指有上述同樣特點的群眾運動,那麼,應該相信,簡直不可能發生了。毛澤東搞的「文化大革命」,實在是前無古人,相信也後無來者。很難想象中國再出一個統治者有毛澤東那樣大的個人權威,而又像他一樣地有發動一次「文革」式的假革命的的需要。還像他一樣地敢這樣做,同時新的劉少奇、鄧小平、周恩來又都一樣地不敢造他的反。只要上層沒有相同的條件,新的群眾運動的性質就不會跟「文革」一樣了。新的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不會那麼容易興起,因為必須步步打破統治機器的大力鎮壓和抵抗。等到真正興起了的時候,就會比「文革」中的紅衛兵運動堅強有力得多,有可能真正完成推動社會進步的任務了。這種真正的革命運動,不但是可能發生的,而且是必然要發生的。不過,它並不是「文化大革命」的再版,大概也不會再自稱為「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雖然不是自發的運動,它從毛澤東方面得到很大的推動力,但是它還是以社會矛盾尖銳化為條件的。如果中國不是長期存在著嚴厲的官僚專制,如果學生在學校裏不像全中國的群眾一樣地飽受壓制,呼吸不到一點自由空氣,如果社會上沒有森嚴的等級制度,如果工農子女不是在升學和就業方面都明顯地吃虧,那些學生就不會輕易被毛澤東欺騙去當誓死捍衛毛澤東思想的紅衛兵。今天,以鄧小平為首的老當權派,在這些方面正極力恢復「文革」前的情況,而在新路線之下,社會不平等的增長比「文革」前更快,這就埋下了未來革命的強烈的炸藥。鄧小平集團口口聲聲說肅清「文革」遺毒和防止「文革」再來,其實主要是防止不同於「文革」的新的群眾鬥爭出現。只有新的群眾鬥爭,才是真正威脅中共官僚統治的力量。中共官僚一面極力利用「文革」的鬼影來嚇阻群眾走向革命鬥爭的道路,一面又利用一些法治的姿態來使群眾期望民主制度會通過中共的逐漸改良而實現。可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從專制統治過渡到民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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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矚目、新中國建國以來未有先例的「林江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案,已於一月廿五宣判了。讓我們把這案件分析一下,並且聯系著這案件談談中國的法治和第二次「文革」有無可能的問題。
第一節:判刑的輕重:人們對這次審判談論得最多的,是十名被告(尤其是江青)判刑輕重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面,首先要解決的一點,是刑罰的作用是甚麼。許多人根據「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古老的報復原則,認為像江青和張春橋這類殘害了千千萬萬人的罪犯,自然應當立即執行死刑:不該再留給後路,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有人同樣根據報復的原則,卻認為緩期執行可使被判死刑者受更多的苦,所以是更適當的刑罰。我認為,有遠大眼光的勞動人民對犯罪者施行刑罰,應該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制止危害人民的行為,包括防止同類行為再發生。從這個觀點來看,法庭對十名被告判處的刑罰已經足夠了。這十個人實際上已經沒有可能重獲自由,再度為惡了。即使他們十人之中有個別的還有機會得到自由,他們再度作惡的力量也有限,必要時不難加以制止。江青、張春橋之流在「文革」時期勢力那麼可怕,說一句話就可以令許多人家破人亡,並不是由於他們自己真正有巨大的力量,而只是由於他們有毛澤東撐腰,他們的罪惡行為符合毛澤東的需要而已。現在既然毛澤東這個真正的元兇已經死掉,這些爪牙也就沒有特別可怕之處了。留下這些人的性命,也許到了將來歷史家有了研究現代史的學術自由的時候,還能夠從他們口中取得一些資料呢!
不過,現在特別法庭決定不立即對江張二人執行死刑,也許不是因為(或者主要不是因為)覺得「死緩」已經足夠達到制止罪行的目的,而是因為不敢或者不願把毛澤東的妻子處死。如果真是這樣,那自然是一種壞現象,客觀上起著鼓勵當權者為惡的作用。實際情形是那一種,現在我們無從判斷,只有觀察以後最高法院的審判活動才能夠知道。我覺得,人民所應該做的,不是堅決要求把江張處死,而是堅決要求全中國的法院在處理普通公民的案件的時候也拿出公平的態度來。
第二節:罪名的分析:法庭確認十名被告所犯的罪有下列各種:A)屬於反革命罪一類的,  (一)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二)陰謀顛覆政府罪;  (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四)策動武裝叛亂罪;(五)反革命殺人或者傷人罪;(B)屬於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罪一類的, (六)〕誣告陷害罪。這些罪名之中,(一)條是全體被告都有份的,(二)、(六)兩條除江騰蛟外也人入有份,(三)條江青、張春橋、姚文元、陳伯達四人有份,(四)條是張春橋、王洪文、江騰蛟三人的罪名,(五)條只有王洪文和江騰蛟二人有份(江騰蛟未遂)。判決書列舉了大量事實,很清楚地證明了被告人迫害了大批國家幹部和民眾,並且剝奪了大批高級幹部的權位,但怎樣證明他們這種行為是為了達到顛覆政府,推翻現存政權的目的呢?怎樣證明他們是反革命集團呢?判決書所提出的證據,只不過是林彪和張春橋在「文革」時期所說過的關於必須「奪權」,關於「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換代」的幾句話而已。表面看來,這幾句話很像是表明說話的人企圖推翻原有的政權。但是知道「文革」歷史的人就很容易明白,實際情形並不是這樣。林彪、江青、張春橋這一批人,本來就是統治集團的一部份:他們並沒有企圖顛覆整個政府,並沒有企圖剝奪整個原統治集團的權力,並沒有打算建立另外一種社會制度或者另外一種政治制度,而只是企圖在國家機關裏佔據更高的位置,企圖改換國家機關裏的一大批人員而已。雖然他們當時高唱革命的調子,其實他們的奪權行動是奉最高當局之命而行事的。原統治集團的最高權威者毛澤東親自發動他們來進行「文革」,向當時認定為「走資派」的當權派奪權。「文革」路線經過掌握最高統治權的中共黨正式通過。「文革小組」是中共黨內當時公認的中央領導機關,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也同「文革小組」密切合作,承認它的權威,更承認林彪作為國家副領袖的權威。一切奪權行動的結果,都經「文革小組」和國務院批准才確定下來。所以林江集團策劃和實行奪權,既不是當時他們所自吹的真正的革命,也不是現在特別法庭所判定的反革命,而是合法的行為。從法律的觀點看問題,只能作出這種結論。既然如此,上述(一)、(二)、(三)三條反革命罪名就變成沒有根據,不能成立了。傷人罪是可以成立的,但是不能算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傷人,不應該如判決書那樣引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而應該引用第一百卅二條和一百卅四條(一般的故意殺人和傷人罪),或第一百四十三條(非法拘禁致人死傷罪)。剩下一條反革命罪名是策動武裝叛變罪。這條包括兩方面,第一是江騰蛟參加林彪的武裝政變陰謀,第二是張王在上海建立由他們控制的「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按照刑法的規定,這種罪行自然算是反革命罪。
江騰蛟參加林彪武裝政變陰謀(包括謀殺毛澤東)是有充份證據的。但不能根據這點證明林彪集團的其他份子都犯了反革命罪。
再談張王的策動武裝政變罪名。上海「民兵」是公開合法的組織,當時張王二人是上海市革委會的正副主任,他們自然有合法權力控制上海民兵。這不能構成罪行。至於說他們策動上海叛亂也沒有充份的根據。葉劍英、華國鋒一派說張王一派企圖利用上海民兵達到反革命目的,張王一派在被捕前卻說他們在號召上海民兵警惕黨內走資派不甘心失敗。雙方都屬於統治集團,雙方都利用武裝力量進行鬥爭,究竟是誰合法,誰犯罪,要看逮捕「四人幫」的行動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如果華、葉一派逮捕「四人幫」的行動是按照合法程序進行的,張王一派策動反抗自然是犯罪。反之如果華葉一派逮捕「四人幫」是一次密謀的行動,那麼這個行動本身就是非法的,張王一派在上海策動反抗反而不應算是犯罪了。關於這點,這次審判並沒有提供資料。因此,張王這項反革命罪並沒有證實,更不能由此證明他們其他的行為是以反革命為目的,不能由此證明整個江青集團是反革命集團。
最後談到誣告陷害罪。毫無疑問,九名被告都曾捏造罪名使很多人飽受迫害,其中因而死傷的也很多。可是,構成法律上的誣告陷害罪,必須是捏造屬於刑法上的罪名,企圖使人受到合法的判罪。如果指責別人有某種壞處,但並非犯了法定的罪,或者使人受到的損害並非合法的判罪,而是其他打擊,那都不算犯了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根據這個標準,判決書所確認的九名被告的誣告陷害罪,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明顯地並非真正的誣告陷害罪。例如張霖之遭江青迫害,「被非法關押,並被打成重傷致死」。既然他被關押根本是非法的,被打也是不合法的刑罰,那就不算被誣告成罪,江青這個害人的行為也不能算誣告陷害罪了。同樣,判決書明說邱會作在總後勤部「私設監獄,刑訊逼供」,迫害了四百多人,其中八人致死。既然監獄是私設的,又用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對付那些被抓去的人,最後的害死也不可能是合法的判決,那麼邱會作這種行為自然也不算真正的誣陷罪。值得奇怪的是為甚麼法庭不把江青和邱會作這種罪行確定為非法拘禁致人死傷的罪,引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偏要不恰當地作為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誣告陷害罪呢?檢察廳的起訴書上本來列有非法拘禁罪,可是法庭的判決沒有確認這項罪名。
在宣判的次日,人民日報的社論說:這次審判「是我們國家依法辦事,以法治國的重大標誌。這個特大案件的審理,自始至終完全依照法律行事。」又說:「這次審判的重大意義……尤其在於恢復法律的尊嚴,維護法律的權威,樹立一個依法辦事,以法治國的範例。」根據上節的分析,可知這種讚揚是太過份了。這次審判比起「文革」時期的「無法無天」狀態,自然是個很大的進步,甚至可算是建國三十年以來最接近於法治精神的做法,但是堂堂最高法院這個龐大的特別法庭所判定的罪名,竟然幾乎全部是不恰當的,不是證據不足,就是歸類不妥!況且,我們並沒有聽說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針對起訴書的這些弱點加以指摘(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那些老資格的律師竟沒一個看得出這些弱點);法庭的紀錄並不公佈;名為公開審判,其實非官方指定的人士根本不可能旁聽;審判員在審訊被告時的口氣簡直同專制時代的大老爺一樣;著名的法學家提出一種奇怪的解釋,說中國法庭既不採用無罪假定(就是在證實並宣判罪名成立前假定被告人無罪),也不採用有罪假定(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就算有罪)──這一切都表明,中國距離現代化的法治還遠得很呢!    
我們不能認為最高法院在確定罪名上所犯的錯誤是偶然的錯誤或者簡單是由於他們能力不夠,他們顯然太容易認定人家犯反革命罪,而太忽視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性質的罪行。這完全符合專制統治者的心理。他們把林江集團當作「文革」當權派罪行的元兇,卻替真正的元兇毛澤東開脫,這也同樣是出於專制統治需要的做法。                      
鄧小平所代表的目前的中共當權派,一方面非使「文化大革命」徹底喪失信譽不可,一方面又斷斷不能完全揭露「文化大革命」的真象。如果不徹底打破「文革」的信譽,不但現在必須推行的種種改革和建設計劃一定要遇到「文革」時期的制度、作風和思想所構成的巨大障礙,而且還讓敵對的「文革」派繼續掌握著有力的理論武器。可是,如果徹底揭露「文革」真象,要弄清楚「文革」的起因、特性和責任,又一定連整個中共黨的信譽都要喪失,以後再沒有理由壟斷國家的領導權了。正是這種矛盾的地位,迫使中共既要正式審判「林江集團」,又要避免追究到元兇毛澤東,只好勉強把前者當作反革命刑事犯,而對後者只責備他領導錯誤。結果,這次號稱為「以法治國的重大標誌」的審判案,就難免顯出種種漏洞,違背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的原則了。
第三節:會不會有第二次「文革」:「文化大革命」的禍害暴露得越全面,人們越關心將來還會不會有第二次文革的問題。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澄清所謂第二次「文革」所指的是甚麼,它同上次「文革」在那方面相似。
「文革」最大的特點在於:它是由最高統治者所發動的衝擊原有的統治機構的群眾運動。它不是真正的革命。但是在形式上很像是革命,甚至比許多真正的革命興起得更快,來勢更兇猛,更令參加者心醉。這是因為統治機構一下子被它自己的頭頭麻痺了,從內部破壞了,以致大大喪失了對群眾運動鎮壓、抵抗的力量。這種特殊條件使群眾運動興起得容易。但正因為太容易了,所以目標不明確,根底不深,真正的領導力量鍛鍊不起來,逃不脫原統治者的操縱。又由於同一原因,群眾行動犯有幼稚、過左的毛病特別多。
如果所謂第二次「文革」,是指有上述同樣特點的群眾運動,那麼,應該相信,簡直不可能發生了。毛澤東搞的「文化大革命」,實在是前無古人,相信也後無來者。很難想象中國再出一個統治者有毛澤東那樣大的個人權威,而又像他一樣地有發動一次「文革」式的假革命的的需要。還像他一樣地敢這樣做,同時新的劉少奇、鄧小平、周恩來又都一樣地不敢造他的反。只要上層沒有相同的條件,新的群眾運動的性質就不會跟「文革」一樣了。新的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不會那麼容易興起,因為必須步步打破統治機器的大力鎮壓和抵抗。等到真正興起了的時候,就會比「文革」中的紅衛兵運動堅強有力得多,有可能真正完成推動社會進步的任務了。這種真正的革命運動,不但是可能發生的,而且是必然要發生的。不過,它並不是「文化大革命」的再版,大概也不會再自稱為「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雖然不是自發的運動,它從毛澤東方面得到很大的推動力,但是它還是以社會矛盾尖銳化為條件的。如果中國不是長期存在著嚴厲的官僚專制,如果學生在學校裏不像全中國的群眾一樣地飽受壓制,呼吸不到一點自由空氣,如果社會上沒有森嚴的等級制度,如果工農子女不是在升學和就業方面都明顯地吃虧,那些學生就不會輕易被毛澤東欺騙去當誓死捍衛毛澤東思想的紅衛兵。今天,以鄧小平為首的老當權派,在這些方面正極力恢復「文革」前的情況,而在新路線之下,社會不平等的增長比「文革」前更快,這就埋下了未來革命的強烈的炸藥。鄧小平集團口口聲聲說肅清「文革」遺毒和防止「文革」再來,其實主要是防止不同於「文革」的新的群眾鬥爭出現。只有新的群眾鬥爭,才是真正威脅中共官僚統治的力量。中共官僚一面極力利用「文革」的鬼影來嚇阻群眾走向革命鬥爭的道路,一面又利用一些法治的姿態來使群眾期望民主制度會通過中共的逐漸改良而實現。可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從專制統治過渡到民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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